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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周口晚报
□通讯员 李旭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从法律层面讲,它是指行为人在没有约定义务也没有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不受或者免受侵害而实施的制止侵害、防止损失的紧急救助行为。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23 年,在郭某家门口,胡某与刘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引发肢体冲突,郭某为平息矛盾上前拉架,在劝阻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被鹿邑县骨科医院诊断为右尺桡骨远端骨折。郭某本次受伤后,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7万元。
■裁判结果
《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郭某作为胡某、刘某打架纠纷的无利害关系第三人,其劝架行为具有无义务性,郭某的目的是制止二人打架,避免他们遭受伤害,其劝架行为构成见义勇为,两名被告为受益人。郭某在劝架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与两名被告的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两名被告作为受益人,应给予原告适当补偿,法院遂酌定胡某、刘某各补偿郭某损失的20%。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83条、第184条将见义勇为行为纳入民法调整范围,建立了民法上的见义勇为制度,赋予了见义勇为行为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及损害补偿请求权,有助于全社会形成乐于助人的良好风气,同时,善人善举也受到了法律保护,这是倡导良好社会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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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29 05: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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