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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名下投保在同一家保险公司的两辆车由不同的人驾驶,发生事故后,被保险公司以交强险不保障被保险人自身的财产损失等为由拒绝理赔——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2月1日从宁波鄞州法院获悉,该院支持原告诉求,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3900元,目前保险公司已全额履行。
原告李某(化姓)系二手车从业者,名下有多辆汽车。2021年底,他在宁波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两辆轿车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据了解,其中一辆车被他长期借给同事驾驶。2022年5月,有顾客来买二手车,试驾李某名下的另一辆车时,在车行附近与李某同事驾驶的轿车碰撞,经交警定责,双方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事后,李某找到保险公司,要求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维修费用计3900元,被保险公司以交强险不保障被保险人自身的财产损失为由拒绝。李某诉至法院,被告保险公司对事故发生的事实、责任划分无异议,但认为受损车辆均为被保险人所有,依法不属交强险保障范围;交强险合同亦明确被保险人本身所有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保障范围,其无需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三责险,被告无异议,合同关系有效。两车虽登记在原告名下,但事故发生时由不同的人驾驶,不同的车辆间形成相对独立的肇事方和受损方,因事故受损,与其他第三者车辆受损并无不同。原告是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系原告故意,主张两车的被保险人相同,应免除保险责任有悖于投保人的投保目的,不合交强险、三责险的设立宗旨,应按照合同约定,在其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理赔,原告仅在交强险范围内主张赔偿,数额未超过额度,诉讼请求理由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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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01 15: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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