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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
“能不能不宣告我们公司破产,我们股东再想一想办法,看能不能凑齐欠款还清债务,只要挺过这一关,我们企业就有活过来的希望。”近日,某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老陈在我面前反复陈请。
2006年,老陈与另外4位股东一起,购买他人厂房与设备成立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2017年,公司因民间借贷到期未能偿还欠款,被债权人告到法院,法院判决后公司陆续偿还借款71.38万元,后尚欠30万元未偿还。2023年4月,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老陈公司破产清算。
老陈公司破产清算案是我入员额后办理的第一件破产案件。刚开始时,我对老陈的陈请有点不解。“申请人申请破产时不主动想办法偿还债务,裁定受理后,管理人也进场了,这个时候提出请求,我前期工作不是白做了嘛!”我心里嘀咕道。
不过老陈那句“挺过去就会有活过来的希望”反复在我耳边萦绕。当下我们承办破产案件,为的不就是尽可能挽救受困企业,助力企业涅槃重生吗?如果企业能够挺过去、活过来,相比之下,我个人的得失微不足道。
想到这,我内心释然,及时向领导报告,并得到了庭里和院里的大力支持。老陈也没有食言,连同其他股东筹集了30万元,第一时间偿还了债务。合议庭依法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破产申请,老陈如愿以偿。
事后我想,办理破产案件,是为了通过对“僵尸企业”破产,引入新的经营主体,因此,有“不破不立”的说法。“破”不是目的是手段,“立”才是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破产案件办理中,引入“新”主体和挽救“旧”主体是一体两面,两者同样重要。
同时我也有一个美好愿望,就像老陈说的一样,真心期望所有暂时陷入困境的破产企业,都能够挺过去、活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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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6-27 07: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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