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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山西日报
本报讯(记者邓伟强)为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及遭受侵害,近日,由省检察院牵头,省法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妇联、省关工委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所谓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是指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存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履职不当、不力等情形,依法责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一定期间的家庭教育辅导,督促和引导其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意见》提出,重点开展三类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一是开展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即未成年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遭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侵害的家庭。二是开展失管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即办案中发现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监护教育不当或失管失教问题,尚未导致未成年人行为偏差或遭受侵害后果的家庭。三是开展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即结合办案情况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多发地区,城市流动人口集中、城乡接合部、农村留守儿童集中等重点地区广泛开展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意见》列明了家庭教育指导的具体内容:一是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培养未成年人法律素养,提高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二是帮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强化监护意识,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三是帮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培养未成年人良好道德行为习惯,树立正确价值观;四是教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采取有效的沟通方式;五是引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改变不当的教育方式;六是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重塑良好家庭关系,营造和谐家庭氛围;七是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促进未成年人健全人格的养成。
《意见》指出,在家庭教育指导期间,办案机关应当定期与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参与家庭教育指导的社工、专业机构工作人员等进行沟通,必要时直接参与相关教育活动。办案机关还应当充分听取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意见,保护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个人信息、名誉、隐私,尊重其人格尊严,避免影响其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在家庭教育指导结束后6个月内,办案机关可以对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回访,并结合家庭教育指导开展情况,了解未成年人监护抚养状况有无改善,亲子关系是否得以修复,巩固家庭教育指导效果。
《意见》强调,对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或者拒绝执行办案机关家庭教育督促措施,造成严重后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或支持法律规定的有关个人或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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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2-12-23 06: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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