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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承德日报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已经广泛地进入了普通百姓的家庭,随之而来的是二手汽车交易量的上升和交通事故的频发,而当二者交织在一起的时候,便形成了一个实践中的现实问题,即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存在着交易的情形,车辆的登记人和实际使用人不同,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机动车登记所有人还是实际所有人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杨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公路上行驶过程中,与横过道路的行人郭某相撞,造成郭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通过交警部门的查询,案涉的车辆登记在李某名下。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郭某将李某、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其损失。
经过法院的审理查明,涉案车辆虽登记在李某名下,但李某与杨某此前已签订《车辆转让协议》,李某已经将案涉车辆交付给杨某,只是双方尚未办理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属于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本案中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已经将案涉车辆卖给了杨某,并且交付给杨某使用,虽然还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但杨某已经是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并且在实际使用该车辆,而李某已经不再占有和支配该车辆,也就无法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控制和防范能力。因此,对于郭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到的伤害,应由车辆的受让人杨某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作为原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以买卖、赠与为代表的机动车转让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转让行为。在此提醒读者,在进行车辆转让时,买卖双方要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以免发生交通事故后买卖双方说不清、扯不明,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花凯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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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20 13: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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