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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段瑞如) 10月23日,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图源: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针对提取条件,《通知》提出,缴存人在抚州市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且单位未提供住房、未报销租房费用、未发放租房补贴,或报销租房费用、发放租房补贴金额少于实际房租;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申请人实际工作地均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含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居住,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支付房屋租金。
针对租房提取额度,《通知》明确,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额度按实际支付租金提取;(租赁商品住房的,租房提取最高标准为:市区、临川区、高新区、东临新区、东乡区1200元/月,其它县1000元/月;按规定领取(发放、报销)了租房费用的,计算提取金额时应将领取(发放、报销)的金额扣除。
另外,《通知》明确租房提取时限可按月、季、半年等不同频次进行,夫妻双方每月最多可提取一次,且一个自然年度内提取总额不超过相应规定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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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26 17: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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