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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陈文雯
案情
福建某劳务有限公司承包了海东市一隧道工程,2021年2月24日,小鲁(化名)经朋友介绍到工地务工,在隧道内架设安全拱架。2021年4月1日,双方补签了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月工资为6000元,但未给小鲁缴纳工伤保险费。5月14日,小鲁在隧道内干活时,不慎被顶部掉落的土块砸伤腰部,住院治疗3天后因伤情严重转院至另一家医院治疗,又住院治疗21天。
小鲁最终被诊断为腰椎体压缩性骨折、腰椎体左侧椎板骨折,2021年9月28日经海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2年6月28日,经海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8级伤残,无护理依赖。伤残等级鉴定后,小鲁与福建某劳务有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无果,遂申请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2023年3月16日,互助土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双方当事人均不服裁决,均向互助县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后进行了分别立案,且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并案进行了审理,作出判决。
判决
互助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因工伤残的情形下,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遂判决原告福建某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被告小鲁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26万余元;驳回被告小鲁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福建某劳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福建某劳务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小鲁工伤后的维权事宜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说法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在因工伤残的情形下,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被告小鲁在上班时受伤,经海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告受伤属于工伤,海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8级伤残,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司未给小鲁缴纳工伤保险费,故被告因工伤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公司全额支付。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注意留存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劳动合同、报名表、考勤表、工资表、工作证、工作服等)、事故是在工作时间或因工作原因引发等证据材料,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以便于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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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17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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