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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闽北日报
本报讯(张慧 谢思) 近日,邵武市法院通过依法追加未缴纳出资的股东,成功执结系列涉民生案件,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李某、张某等9人被福建某竹木有限公司雇佣,该竹木有限公司却拖欠9人工资一直未结。后经邵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该竹木有限公司共应支付9人工资款27158元。但公司依旧未支付工资款,李某、张某等人依法向邵武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经调查,查明该竹木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无能力履行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陷入僵局。随后,经法官释法,李某、张某等人向法院申请追加该竹木有限公司股东黄某某、张某某、黄某为被执行人。
案件审查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与案件申请执行人及被申请人沟通,释法析理。该三名股东认识到自己确实未足额出资,依法将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遂决定主动承担还款责任,找到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
次日,法院便将执行款2.4万元按比例发放给上述案件申请执行人,余款各申请执行人也自愿放弃,同时申请撤回追加黄某某、张某某、黄某为案件被执行人,该案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黄某某、张某某、黄某三人都是未缴纳出资的股东,李某、张某等人申请追加黄某某、张某某、黄某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黄某某、张某某、黄某三人也应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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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25 05: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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