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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电力报
吴德松 王虎松
此次,《规则》体现了供用电关系的如下特点:一是体现了供用电双方民事法律属性的特点。供用电合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一类有名合同,对于合同的签订应当遵从民法的一般原则,包括意思自洽、协商一致的原则等。二是体现了供电作为公用事业服务行业的特点。公用事业提供服务的一方往往处于垄断地位,为了充分保障交易相对人的权益,需要为双方的协商提供基础性的交易条件。三是体现了用户一方人数众多的特点。作为公用事业服务提供者一方主体往往是单一主体,而需要服务的一方人数众多,逐一详细协商则工作量大,甚至存在协商不成的僵局,因而需要降低协商的难度,使用户较为便捷地获得供电服务。四是解决现实中存在“事实供用电关系”的问题。即供用电双方未签订供用电合同,或虽签订有供用电合同但已到期未续签的情况,对此需要有必要的规则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产生纷争。
同时,《规则》体现了供电企业的企业属性及其与用户的平等地位。从民法的视角来看,供电营业即供用电双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建立、变更、终止供用电关系,以及为履行供用电合同、维护供用电秩序而开展的一系列活动。相应地,供电企业需要适应电力体制改革以来的定位,将与用户之间的关系置于民法范畴的“供用电合同关系”中来考量和构建,与用户平等相处,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及《规则》,公平合理地设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作者单位: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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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27 05: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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