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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
胡某和陈某协议离婚,约定陈某抚养女儿胡小某。后胡某为胡小某找来全托保姆单独居住照护。胡某认为陈某未按约履行抚养义务,请求法院变更抚养权。长沙市天心区法院认为,双方都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鉴于胡小某更愿与陈某生活,驳回胡某诉请。法院裁定要求陈某多关注胡小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与胡小某同住,养育陪伴,切实履行监护职责。
郭开元点评:
在家庭保护中,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关键问题,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失职行为,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家庭教育促进法强调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的法律责任,标志着“依法带娃”时代的开启。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的适用,彰显了法律的严肃性,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首先,《家庭教育令》的具体内容充分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该案中未成年人抚养权的确定,充分听取和尊重了被抚养人的意见,明确要求作为监护人的母亲必须及时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以及情感需求,要与学校老师多联系、多沟通,及时了解未成年子女在学校接受教育的详细状况;要与未成年子女同住,亲自养育与陪伴未成年子女。以上内容是家庭教育中培养良好的亲子关系以促进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需要,也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方案的选择。另外,《家庭教育令》的适用对更广泛的父母群体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警示其必须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这有利于在全社会营造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家庭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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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07 07: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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