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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检察日报
5月28日,由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衡某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一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3月18日晚,衡某乘坐罗某驾驶的客运小型普通客车从贵阳市云岩区前往大方县。途中,罗某因要接其他乘客需要绕路,衡某对此颇有怨言,两人在语言上发生了争执,随后衡某要求罗某将其送至附近保税区下车。当车辆驶出贵阳市收费站后,罗某停车要求衡某下车,而衡某则要求将其送至稍远处好打车的地方。罗某不同意,两人为此僵持不下,罗某随即开车驶进收费站想重新上高速路行驶,衡某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持手机击打罗某头部并用手臂勒住罗某脖子,罗某被迫紧急制动将车停稳后报警。后衡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衡某抢夺行驶中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操纵装置,并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鉴于其系初犯,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5月18日,白云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了上述判决。
(丁艳红辜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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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6-25 08: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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