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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劳动报
记者同志:
您好。我是一名人力资源工作者,日前看到一条新闻,最高人民法院宣布人民法院案例库上线,我对此很感兴趣,难道历史上确有“同案不同判”事件发生?希望你们能回复我的问题,十分感谢。 昭昭
昭昭:
您好。今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该法院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多年来,由于我国不同地区发展的差异性,劳动争议也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而历史的原因和现实需要,各省市在国家层面的法律基础上,也相应制订了配套的法规、政策、规则,而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难免就有“地方性”特点。拿劳动者困惑最大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直接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仍拥有终止权”的问题来说,各地就有很大的差异。北京等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要第二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上海则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第二次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仍然可以终止,只有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丧失否定权。
还有职工关心的关于工伤的判决,就有律师对中午在食堂吃饭摔伤算不算工伤一案,将江苏与浙江两地高院判决书对照。因为相似的案例,江苏高院认为食堂并非工作场所,中午用餐也非工作时间因履行工作职责,也不是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所以判决不属工伤。而浙江高院认为,食堂是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在食堂吃饭摔伤是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如今,有了案例库,相信法院再遇到类似的案件,就能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更能凸显公平公正,而判案尺度的统一,显然对以后的修法带来了便利。
文 赵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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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27 05: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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