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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新余日报
本报讯 记者胡逸佳报道:《新余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1月5日经新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于3月26日经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来,我市通过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城乡环境卫生治理、健康教育和病媒生物防制等工作,城乡卫生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爱国卫生工作进一步得到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仅对卫生服务、健康有了更高需求,而且对生活、工作环境和生活质量的改善有了更高期望,客观上也对爱国卫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我市爱国卫生工作主要依靠政策推动,法治建设相对滞后,与国家加强爱国卫生运动的部署要求和现实需要已不相适应,出台相应的法律条例势在必行。 《条例》共7章34条,规定了爱国卫生工作的内涵和原则,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爱卫会的相关职责,并对健康教育和促进、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范。《条例》的出台,将我市爱国卫生工作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凝炼提升为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爱国卫生工作的目标任务、工作方法、管理措施和各方责任,将对规范和促进我市爱国卫生工作发挥重要作用,有效凝聚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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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19 21: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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