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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职业证书无需考试花钱就能买?
法院: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且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无效
季张颖 何超 张静
案情
原告康某公司为了给员工办理有害生物防制员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通过网络联系到被告伍某公司,伍某公司在沟通过程中向康某公司发送了人社部门颁发的有害生物防制员证书模板。后双方签订《合作服务协议》,约定出证时间为60至90个工作日,培训费为1.2万元,确保培训取得证书真实有效且国家人社部门网站可查询,并明确了学员姓名和对应的证书类型。合同另约定康某公司在出证过程中应积极配合,不需要参加考试。后康某公司向伍某公司转账1.2万元。
第三人深某公司系人社部门备案并公示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其向上述合同约定的人员颁发了与约定一致的有害生物防制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康某公司拿到纸质证书后,认为其取得的证书系第三人深某公司颁发,并非人社部门颁发,与伍某公司签订合同时提供的证书模板不一致,故要求解除《合作服务协议》,伍某公司返还服务费1.2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对此,被告伍某公司认为,其交付的证书符合合同约定,颁发部门与模板不一致是国家政策调整,已经不再由人社部门颁发相关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确实没有办理出来,如在期限内未能办理,同意就该部分费用进行退款。
第三人深某公司表示其与康某公司和伍某公司均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系第三方委托办理资格证。法庭要求限期提交对持证人进行评审的证据材料,其未能提供。
诉讼过程中,被告伍某公司唯一股东叶某将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原告康某公司变更诉请,要求由叶某返还服务费1.2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叶某对于替代被告伍某公司承担责任无异议。
判决
法院经审理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围绕争议焦点作出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范围。涉案《合作服务协议》应属无效合同。
说法
本案中,涉案《合作服务协议》名为“服务”,但其本质系替原告康某公司员工跳过考核程序、直接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规程及标准的目的在于,通过明晰职业技能等级,进而提升特定行业职业者技能水平,规范从业人员职业发展路径,同时对该行业监督与管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也必须经过相应考核程序方能获得,对于违反程序取得证书的需承担相应责任。《合作服务协议》约定不需要参加考试即可获取相应证书,显然与上述考核规定不符,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
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而言,涉案《合作服务协议》的合同目的系帮助特定人员逃避考核流程、违规获取从业资质,显然不具有正当性。原告亦表示其办证的用途系为了获取投标资质,且会安排持证人员上岗进行操作。如若不对此类合同进行规制,势必产生无职业能力人员持证上岗的后果,该情形不当压缩了具备职业能力人员的从业空间,不利于行业发展,亦与培训工匠精神与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相悖;二是无职业能力人员的操作难以符合实际生产生活要求,容易造成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该协议因扰乱行政管理秩序、且有悖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社会妥当性,故系违背公序良俗的协议,当属无效。
据此,对于叶某诉讼中注销伍某公司的行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叶某在明知伍某公司可能需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仍办理注销,且未将清算、注销事项如实告知法院或其他当事人,亦未将本案债务承担问题在清算程序中考虑。其虚构“无债权债务”的清算结果,恶意办理公司注销,该行为具有帮助公司逃避债务与社会责任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此后叶某更是多次不配合法院的审判工作,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故法院对叶某作出罚款决定。
据《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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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29 05: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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