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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盐阜大众报
□王莉 记者 安瑞倩
近期,有市民反映在住房租赁过程中因不熟悉房屋租赁政策,不清楚在签订住房租赁合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导致产生租赁纠纷。同时,近年来有的城市曝出个别住房租赁企业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非正常经营行为,发生问题时金蝉脱壳一走了之。为提高广大市民风险防范意识,避免租赁风险,记者近日采访了市住建局有关主管部门,就广大市民朋友关心的住房租赁的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做了采访。
一、签订租赁合同时需注意哪些问题?
1.使用规范的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人口头承诺等内容应写入租赁合同中,对违约责任、押金退还约定要清晰,切勿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盖章。
2.查看出租房及出租人的相关材料
核查出租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出租人本人身份证。如承租他人转租的住房,还需要转租人提供其承租该住房的合同,经核实无误后方可签约。确保合同填写的地址与房屋所有权归属证明上保持一致。
3.谨慎选择租金支付方式
尽可能约定按月或按季度支付租金,避免一次性支付较大额度房租。
4.租赁合同内容要详细
除租金、押金、租期外,以下内容也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安全责任;出租人的信息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方式;住房内的物品数量及状况;水、电、物业、天然气、网络等费用承担人及缴费账户信息;正常情况下,租赁期间出租人进入住房时间、频次等。
5.承租人注意留存好关键证据
如租赁合同、转账记录、微信短信记录、广告宣传资料等。
二、住房租赁合同都是一年起签的吗?
不是,租赁时间以双方约定时间为准。
但法律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三、如何预防出租人“一房多租”?
承租人预防出租人“一房多租”的措施主要有:
1.签订租赁合同后及时入住租赁住房;
2.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后及时向市(区)住建局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备案;
3.选择房地产经纪机构承租住房或者承租规范的租赁企业出租的住房;
4.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一房多租”并明确违约责任。
在若干住房租赁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3)合同成立在先的。
四、入住承租的住房前需要核查哪些事项?
1.核查地址
核查承租的住房地址与租赁合同中标明的地址是否一致。
2.核查住房设施设备情况
与出租人或其委托人共同逐项检查门、窗、墙面、地面是否有损毁情况;租赁合同标明的其他设施设备是否存在、有无损坏。如有缺失、损坏,应拍照留存,并要求出租人补充、维修。
3.核查水、电、燃气等使用情况
对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费、网络费等逐项核对,如出现欠缺等情况应及时取证,并要求出租人补缴。
另外,承租人如与他人有共用的空间,还应了解共用空间的位置、使用要求等。
五、租房时一定要支付押金吗?
我国法律对承租住房是否要支付押金没有强制性规定。
通常情况下,出租人会要求承租人支付一定数量的押金。“押金”作为承租人承租住房的保证金,如承租人损毁、损坏住房、家具的,或者有拖欠的水费、电费等费用的,在退租时,出租人通常会直接从押金中扣除相应的费用。
六、租房时需注意哪些风险?
1.选择正规租赁机构
出租、承租房屋时,要注意选择正规可靠的房屋租赁企业、中介服务机构,查看其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其市场口碑。
2.警惕价格陷阱
租赁过程中,要多方了解市场价格区间,对房东来说,如收房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对租客来说,如出租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往往存在较大风险,需自觉警惕。
3.避免使用不规范租赁合同
签订租赁合同时,尽量使用规范合同文本。要仔细审订租赁合同条款,避免霸王条款、隐形条款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建议在合同中载明双方的权责义务。
4.谨防资金风险
租客支付房屋租金时,建议向租赁合同约定的企业账户打款,谨慎向企业业务人员个人账户打款,同时注意避免一次性支付较大额度的租金,防止自身权益可能受到的损害。
七、哪些房屋不能租赁?
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八、及时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依据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违反此条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九、市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地址
1.线下:A.盐城市解放南路150号(市住建局)西楼市公房管理所503室,联系电话81611315;B.出租房屋所在区住建局租赁备案部门。
2.线上:手机“苏服办”APP“房屋租赁一件事”可进行租赁合同备案或租赁登记报备。
办理商品房屋租赁备案登记不收取费用,办理时需核验不动产证及租赁双方当事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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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17 06: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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