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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扬州日报
扬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联合扬州日报社,开展见义勇为相关知识宣传,以一问一答的形式进行展示,让更多市民直观了解见义勇为工作,了解见义勇为相关法律法规。
1.什么是“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从字面上解释,即遇到伸张正义的事情,明知有危险,仍然义无反顾,勇敢地去做。其中,“义”是道义;正义。
《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见义勇为人员定义为,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见义勇为中表现突出的行为人。
2.《条例》适用于哪些人?
《条例》对见义勇为人员适用范围作了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本省户籍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被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其保护适用本条例。
3.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由谁负责?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设立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指导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承担确认见义勇为人员、协调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协调处理有关投诉举报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依法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在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下,依据章程开展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工作。
4.见义勇为基金会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见义勇为基金会依据章程规定,主要开展下列工作:一是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二是协助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相关权益保护事宜;三是慰问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和牺牲人员遗属等;四是帮扶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五是宣传见义勇为事迹;六是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工作。
5.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条件是什么?
《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且表现突出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一是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二是同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三是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协助侦破重大刑事案件的;四是抢险、救灾、救人的;五是其他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
6.见义勇为人员确认的途径有哪些?
《条例》规定,行为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申报确认见义勇为人员。行为人所在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等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见义勇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荐见义勇为人员;公安机关发现见义勇为的,应当告知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享有申报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权利;没有申报人、举荐人的,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可以直接确认。
扬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扬州日报社 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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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25 09: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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