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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上“捡”手机 是否构成盗窃罪

类别:社会 发布时间:2023-12-22 02:43:00 来源:每日看点快看

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杜秉琛 实习记者 张文秀

“我以为在出租车上捡到他人手机只是违反了道德规范,没想到却触犯了刑法。”阿梅在法庭上(化名)低着头对法官说。

今年8月,阿梅在乘坐出租车时捡到一部手机并占为己有,谁知,第二天警察就找上门。随后,检察院以阿梅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出租车上拾遗不予归还,是否构成盗窃罪?需要负刑事责任吗?

案起缘由

贪心捡走乘客遗忘的手机

8月3日16时许,阿梅搭乘了一辆出租车。上车后,她发现出租车后座上有一部新款折叠屏手机,等到达目的地后,阿梅将手机悄悄装进了自己的口袋。

“您好警官,我的手机落在出租车里了,请帮我找找。”与此同时,上一位乘坐这辆出租车的大伟(化名)拨打了报警电话。

警方通过大伟提供的车辆信息找到出租车驾驶人,并于次日找到阿梅。面对警察的询问,阿梅慌了神。当她得知自己从出租车上捡的手机价值9200元时,阿梅非常后悔,她主动承认错误并将手机归还给大伟,大伟对此表示谅解。

对阿梅的这一行为,检察官认为已经涉嫌违法。10月10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阿梅涉嫌盗窃罪,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对簿公堂

出租车上捡手机不予归还是否构成盗窃行为

公诉机关指控,阿梅在乘坐出租车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上一位乘客遗忘在车上的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9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阿梅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阿梅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还赃物,并取得当事人大伟的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建议法院判处阿梅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庭审中,阿梅辩称:“我不是故意的,我真的非常后悔!我不知道在出租车上捡拾他人手机不予归还,是盗窃行为。”通过庭审,阿梅认识到自己这一行为的错误,认罪悔过。

另外,阿梅的辩护人表示,首先,阿梅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明确。其次,阿梅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阿梅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最后,阿梅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阿梅积极将手机归还给大伟,并取得大伟的谅解。综上,阿梅的犯罪情节轻微,请求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城中区法院对阿梅的行为性质作了评析,本案中,大伟在乘坐出租车时,将手机遗忘在出租车上。出租车属于出租车驾驶人控制的空间,因此出租车驾驶人具有代管义务。所以,出租车驾驶人对手机形成暂时占有。

阿梅作为暂时占有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发现手机后并没有告知出租车驾驶人,偷偷将手机拿走,侵害了暂时占有关系,是盗窃行为。阿梅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阿梅的行为涉嫌盗窃罪,那么是否应该对其作出刑事处罚?大伟发现手机丢失后,立即报警。民警根据线索将阿梅抓获并传唤到案,其接受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询问调查工作,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阿梅主动供述手机去处,积极退赃,取得了大伟的谅解。案发后,阿梅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5条、第23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据此,结合本案犯罪事实及阿梅所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确定从宽幅度。

另一方面,从违法性认识程度而言,本案中,阿梅称认识到自己在出租车上捡手机不予归还的行为违反道德规范,但没有认识到这一行为系盗窃犯罪,阿梅对自身认识程度的供述与本地区及范围内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相符。相较于传统的的盗窃行为,她对其行为的违法性认识程度较低,主观恶性较小。

法槌落定

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

城中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西宁市盗窃作案一起,被盗财物价值9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阿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积极退还赃物,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事实及上述情节,阿梅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67条第3款、第37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阿梅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说法

切莫因贪惹官司

本案承办法官朱晓柳认为,阿梅在出租车捡到一部手机,应构成侵占罪。但是,根据案件事实,大伟将手机落在车内,出租车驾驶人对手机形成暂时占有关系。阿梅作为暂时占有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发现手机并偷偷拿走,侵害了暂时占有关系,系盗窃行为。

阿梅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所以,阿梅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但从刑罚的目的而论,应考虑行为与行为人刑事处罚后承担后果的均衡性。同时,亦应考虑刑罚在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功能上的价值体现。本案中,阿梅系初犯、偶犯,其之前并未意识到在出租车捡手机不予归还的行为,涉嫌盗窃犯罪,对其予以刑事处罚进行特殊预防的必要性较低。对阿梅宣告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在实现刑法预防功能的同时,对社会关系的恢复起到良性效果,与恢复性司法的精神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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