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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三峡日报
案情简介:
罗某、刘某系同村村民,2010年12月30日,二人签订《协议书》约定,刘某租用罗某承包的责任土地,每年支付罗某租金5000元。租用后,刘某在未取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租用土地上兴建厂房,从事茶叶收购、生产和销售。后因刘某未按期支付租金,罗某请求法院判决收回土地并支付剩余租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村民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罗某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出租给同村村民刘某经营并无不当。但刘某作为经营者未报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许可,即在租赁的土地上兴建厂房,其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
故法院依法判决支持罗某要求刘某退还土地,并支付租赁土地期间租金的诉讼请求。刘某应于判决生效后自行拆除该土地上的设施、厂房及建筑物等。
法律解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激发农村土地活力,提升土地利用效率的有效手段。但需明确以下两点:一方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可以改变土地性质,要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另一方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否则,流转合同无效。 点军区人民法院 罗雪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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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05 08: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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