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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河北日报
河北日报客户端
河北日报讯(记者王巍)近年来,一些法人、非法人组织未经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核准,在名称中不规范使用“银行”字样,可能误导金融消费者,扰乱正常金融市场秩序。对此,河北银保监局近日发布2023年第3期消费者风险提示,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对于使用含有“银行”字样的商标或组织,应谨慎对待,提高防诈、防骗意识。
风险提示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银行”字样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8号)相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情形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名称的全称、简称;商标名称;产品、业务和服务名称;互联网网站名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名称;其他情形。
风险提示还指出,不得违法违规使用“总行”“分行”“支行”“农商行”“城商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储蓄所”“资金互助社”等字样,仿冒银行机构营业场所装潢、网站外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外观和标志等,欺骗或者误导金融消费者。
对于违法使用“银行”字样的行为,将根据违法行为具体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等情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河北银保监局强调,社会公众若发现有关单位、个人不规范使用“银行”字样,从事非法集资、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请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或向监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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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3-18 10: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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