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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合肥晚报
下班途中受伤 公司表示异议
相关部门:应算工伤
本报讯 4月11日,合肥经开区党建工作部(组织人事局)发布一起工伤认定典型案例,经开区某酒店员工鲁某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申请工伤认定后,公司认为其未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但最终被经开区组织人事局认定为工伤。
鲁某某系合肥经开区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前台。2022年8月20日,鲁某某骑电动自行车下班途中,行驶至金寨南路与锦绣大道交口,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医院诊断为:下肢外伤;踝关节扭伤;左侧舟骨多发骨折。鲁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2023年1月10日,鲁某某向合肥经开区组织人事局申请工伤认定。区组织人事局受理后,向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工伤举证通知书》,公司反馈称,鲁某某未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所发事故时间点不属于下班途中,不构成工伤。
区组织人事局依据门诊病历、劳动合同书、社保缴费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家庭住址证明、路线图、排班表、考勤时间表、交接班同事之间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确定事发经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鲁某某为工伤。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高新区法院提出行政诉讼,高新区法院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
合肥经开区党建工作部(组织人事局)发布的法律评析表示,该酒店前台上下班时间是交接模式,必须下一个交接班的同事到岗才可以下班,虽然公司规定的白班时间为8:00-20:00,但公司提供的考勤时间表显示,绝大部分前台员工并没有按照固定的上下班时间交接班。2022年8月20日,鲁某某为了等同事邵某来接班(邵某21:10才到酒店),打卡下班时间为21:12,发生交通事故时间为21:35,系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认定为工伤。
合肥通客户端- 合报全媒体记者 王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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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15 05:4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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