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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闻讯 近日,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小区内电动车骑行人受伤案件。因小区地砖破损未及时修护,骑行人张某摔倒致十级伤残,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张某自身承担30%责任。
据悉,张某在小区内骑电动车时,因路面地砖破损不慎摔倒,造成身体受伤及车辆损坏。交警部门经调查认定,小区物业公司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事后,张某因赔偿事宜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小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者,对小区内道路等共用部分负有维修、养护和管理职责。本案中,物业公司未能及时检修毁损路面,也未设置必要警示措施,未尽到修护和管理义务,是导致张某受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同时,车辆在居民小区内行驶需减速慢行,张某未能做到谨慎安全驾驶,对损害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结合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法院最终酌定物业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30%责任。
此外,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在小区内骑行时更应低速行驶,密切观察路面情况,避免人身财产损失。此次判决明确了小区物业的安全保障责任,也强调了市民在小区内骑行的安全注意义务。
大皖新闻记者 孙芮 通讯员 张彬彬
编辑 崔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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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5-08-18 20: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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