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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19岁男子帮姐姐搬家当天晚上,楼下邻居以空调外机震动大为由,拉掉电闸。双方发生争执后,邻居先是将一女子打晕在地,后又掏出利器刺进男子后脑勺。目前,男子因伤势严重仍在ICU抢救。
据了解,事发在今年3月4日。19岁男子刘某是一名“网红”。事发当天,刘某为其姐姐刘女士搬家。
刘女士新居住的房子是一套出租屋。为了感谢弟弟及朋友的帮忙,搬家当天,刘女士在家中宴请朋友。
众人在屋里聚会时,楼下男邻居以空调外机震动大为由,上门指责刘女士。刘女士刚搬进去居住,不明所以,但也第一时间关了空调,之后和房东联系。
刘女士当时从房东口中得知,楼下男邻居之前就有拉人电闸的前科,并提醒刘女士要注意这一点。
果不其然!刘女士与弟弟等人在吃饭时,突然停电。
当时刘女士等人就想到房东的提醒,并与弟弟刘某等人下楼查看。结果真的是看到男邻居在电闸旁边。
之后刘女士一位女性朋友与男邻居发生了争执。争执过程中,男邻居将刘女士的女性朋友打晕在地。
刘某为了防止这位女性朋友,再次受到伤害,第一时间上前阻止,可万万没想到的是,男邻居却掏出手中的利器,直接插入弟弟刘某的后脑勺处。
目前,刘某因受伤严重,仍在医院的ICU抢救。
据了解,男邻居育有子女,已经身为人父!
1、有网友认为,通过刘女士与房东的对话来看,男邻居之前就曾因空调外机震动大,与上任租客或者房东本人发生过纠纷,且还因此而去拉过电闸的。
通过这一点来看,上一任租客估计也是受不了这位男邻居的所作所为,才不得已搬走!刘女士刚搬进去就遇到这种人、发生这种事情,实在是太倒霉了!
但也有网友认为,既然房东知道这件事,为什么不先解决空调外机震动大这个问题,才将房屋出租呢?
还有网友认为,任何原因都不是持利器行凶的理由!
笔者也认为,任何原因都不是违法犯罪的理由。否则,男邻居应当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所有后果。
2、那么男邻居的行为应当怎么定性处罚呢?有人说是故意杀人罪(未遂);也有人说是故意伤害罪。
从刑法上讲,这两条罪名具体应当如何区分,不能以是否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来作为判断依据。即应当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来具体综合判断。
简而言之,即便行为人作案时只是想报复、伤害被害人的身体,没有杀人之故意,但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上,明显是追求和放任被害人死亡的,那么刑法也会认为是构成故意杀人罪,只是说,没有造成死亡后果只能作为犯罪未遂而从轻处罚的情节而已。
比如说,行为人应当知道持利器捅刺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会造成其死亡结果发生的,可其仍然为之,就可以认为行为人是追求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的。
也就是说,如果男邻居是直接故意用利器刺进刘某后脑勺的,而不是发生冲突过程中,失手所致。那么公安机关大概率会认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这里所指情节较轻的,一般是指没有造成被害人重伤以上后果,且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表示谅解的情形。
具体到本案中,从刘女士的态度来判断,男邻居想获得谅解,几乎是不可能的了,且其已经造成刘某重伤的严重的后果,故其行为不属于情节较轻的。
当然,如果公安机关最终认定是故意伤害罪,则应当根据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致被害人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3、事发至今已经超过半个月,想必刘某的医药费也是一笔巨额的支出,但这笔医药费以及后续的支出,都应当要由男邻居来承担。即可以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8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总而言之,男邻居因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其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应当要承担民事责任。
4、邻里之间发生点纠纷,本是一件小事,可男邻居竟然因此而行凶,其行为给两个家庭都将带来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令人唏嘘!大家务必要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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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21 12: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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