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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衡阳新闻网
李某于1988年与丈夫张某结婚,婚后生育二女一子,夫妻双方通过辛勤劳动把三个儿女抚养长大。但自2016年起,被告王某与张某相识后,在明知张某已婚的情况下仍与其长期保持不正当婚外情关系,并接受张某赠与的归属原告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2018年,张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先出资首付款16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赠与被告,房屋总价款约76万元,且此后按揭贷款60万元均系张某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购房后,张某出资进行房屋装修并购买家电家具。同时,张某还出资为被告王某购买了一台价值6万元的小轿车,以上财产均系李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张某还多次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等方式将40万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王某。
2021年3月,张某因患心梗疾病,在送往医院途中不幸死亡。在为张某办理丧葬事宜过程中,原告李某了解到张某于2016年至2021年间将夫妻共同财产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提取现金等方式转给被告王某,张某银行账户内没有分文存款,其丧葬费共计二十万余元全部由原告李某东拼西借筹集而来。鉴于此,原告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第三者应返还被赠予财产。(衡阳新闻网记者 唐家华整理)
法院判决:衡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张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由被告王某返还原告各项款项。
法官说法:原告李某与张某系合法夫妻关系,二人的财产属于夫妻二人共同共有。二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张某生前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损害了原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原告的配偶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被告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属于无效赠与。该赠与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和婚姻伦理道德,具有不正当性,钱款依法应予返还。张某在2016年至2021年间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提取现金等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王某,该行为侵犯了原告李某的财产权利,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故原告李某要求确认张某与被告王某的赠与合同无效,并返还张某赠与给被告王某的财产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记者手记:属于你的才是你的,不属于你的终究会被拿走,感情和财产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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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22 16: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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