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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淮南中院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涉案火锅店、牛某、王某等团伙成员因生产使用“口水油”,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判决支持安徽省消费者保护协会对涉案火锅店、牛某、王某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判令各被告连带支付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共计512万余元。此案很快登上热搜,“口水油”不仅刺痛了公众的神经,更是令人反胃。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此案判决中提到民事公益诉讼,这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作为食品经营者,确保提供的食品安全是基本要求,然后一些不良商家被高利润蒙了心,眼里只看到钱,看不见人,毫无人性。在以往我们见到的食品安全违法判例中,很多就仅仅对涉事商家及经营者进行处罚,难以考虑到公众利益的追诉。一方面是因为受害群体不特定且具有较强流动性,难以明确应诉对象;另一方面法益损害确已发生,谁来主张权益损害难以确定。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难以追究加害人的民事责任。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特定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根据法律的授权,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直接以原告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由法院依法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消费者保护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通过消费者保护协会这一主体提出民事公益诉讼,既符合民事公益诉讼的法理要求,又能激发消协主动维护消费者法益的主动性,很好的解决了受害人不明和权益主张主体难以确定的问题。
民事公益诉讼判决的出现,可以很好的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对于经营者而言,不仅仅是刑事处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账单”也要清算,意味着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收益,很有可能等来的是几倍的罚款,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不仅如此,对于不特定的受害群体,也是一种鼓励,激励大家受到损害要敢于站出来维护合法权益,不做“沉默的大多数”。对于追回来的罚款,消费者保护协会也可用于救助实际受害且需要帮助的人。还有,这个判例对于全国其他省消协也有启发意义,鼓励各地在关键时刻要敢于“亮剑”,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真正做消费者的“保护伞”和“贴心人”。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食品安全这个“国之大者”面前,任何违法行为都必将反噬自己。所以,但我们在看到“口水油”判例新闻的时候,不仅仅是停留在“反胃”的直观感受,或者为加害者获得应有的处罚“拍手叫好”,而是要透过这个典型判例,看到民事公益诉讼判决的示范意义,以及其在未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可能发挥的重要作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永远在路上,而我们每一个人都不是过客而是主角。
稿源:荆楚网(湖北日报网)
作者:王森楠(武昌首义学院)
指导老师:杨娟(武昌首义学院新闻学专业负责人)
责编:沈素芬【责任编辑:伍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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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12 23: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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