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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德宏团结报
6.问: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境外黑社会组织的区别是什么?
答:我国的有组织犯罪尚未发展至黑社会组织阶段,只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而不存在黑社会,需要与国外的黑社会进行区分。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出现,一方面来自境内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的滋生,另一方面来自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渗透。因此,《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明确了对于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反有组织犯罪法》。
7.问:什么是利用网络实施的有组织犯罪?
答:《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8.问:如何认定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
答:实践中,应当结合《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四个特征”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进行综合审查认定。
一是“组织特征”方面。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组织成员之间一般通过即时通讯工具、通讯群组、电子邮件、网盘等信息网络方式联络,对部分组织成员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联络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即使相互未见面、彼此不熟识,不影响对组织特征的认定。
二是“经济特征”方面。利用信息网络有组织地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一定数量的经济利益,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支持该组织生存、发展的,应当认定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三是“行为特征”方面。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有组织地多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不特定多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的,应当认定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四是“危害性特征”方面。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非法控制和影响的“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应当结合危害行为发生地或者危害行业的相对集中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中的控制和影响程度综合判断。
9.问:什么是“软暴力”手段?
答:《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软暴力”犯罪手段。
10.问:如何认定“软暴力”手段?
答:“软暴力”作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应当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其他手段”。对于“软暴力”手段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展开:
一是“软暴力”手段的通常表现形式。(1)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2)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3)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
二是“软暴力”手段所造成的影响。即“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实践中应结合《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中列举的相关情形加以认定:(1)黑恶势力实施的;(2)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的;(3)曾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以及因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后又实施的;(4)携带凶器实施的;(5)有组织地实施的或者足以使他人认为暴力、威胁具有现实可能性的;(6)其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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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12 11: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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