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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泰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 顾和平 通讯员 栾艺伟)“我们小区刚刚制定了安置房买卖管理公约,居民们都很认可房屋买卖恪守诚信等原则,你在我们社区买房大可放心。”12月20日,在靖江务工的淮安人许亮打算在靖江澄靖园区溢馨苑小区购买一套二手安置房定居,他担心安置房买卖日后会产生纠纷,特地向溢馨苑社区党委书记郭峰打听情况。郭峰则给他吃了一颗“定心丸”。
溢馨苑社区是靖江市规模较大的拆迁安置区,部分业主在拆迁安置时分有多套安置房,由于房屋售价不高,吸引了不少外来人口在此购房。
江阴园区法庭庭长朱成良介绍,推行安置房办理不动产权证以来,部分出卖人认为******后房屋售价可能会增加,便寻找各种理由提起诉讼以求收回房屋。有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签订,但卖方却拒绝交付,买方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已付房款并赔偿损失;有的房屋属于家庭或夫妻共有,部分家庭成员以卖房时未经过所有人同意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从而收回房屋……各类矛盾纠纷层出不穷。
为探究涉安置房买卖纠纷的各种原因,寻求解决途径,江阴园区法庭法官多次前往溢馨苑社区开展调查研究。法官获悉,就安置房买卖的管理,溢馨苑社区原先有一套不成文的管理规范和操作流程,但推行效果不明显。
随后,办案法官与社区干部多次沟通,广泛征求居民意见,指导溢馨苑社区制定《溢馨苑社区居民安置房买卖管理公约》。公约对社区备案登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禁止一房二卖等违法行为、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纠纷解决、服务社区管理等六个方面作出规定,以此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
“安置房买卖管理公约进一步规范社区安置房交易行为,可有效避免相关民事纠纷的发生。”朱成良认为,村规民约并非法律法规,而是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基层自治组织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自我管理规范,村规民约一旦公示通过,辖区村民(居民)均应当受其约束,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纠纷出现后,村(社区)以此为依据可先行调解处理,化解矛盾纠纷;村(社区)处理不成,一方当事人诉至法院,法院审查确认村规民约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可适用相关内容处理。
小区为安置房交易制定“公约”
法官指导,居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有效避免相关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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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21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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