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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福州晚报
福州晚报讯 日前,鼓楼区法院审结一起侵权案件,被告潘某未经原告黄某同意,在自己家门上安装了可视门铃,拍摄了黄某家中情况,最终被判决构成侵权。
经鼓楼法院查明,黄某与潘某为某小区同楼层相邻住户,两家大门呈垂直角度,潘某家大门紧邻黄某家厨房窗户。潘某在其门上安装了具有视频拍摄、影像存储、人脸侦测功能的可视门铃,在黄某家厨房窗户开启之时,该可视门铃可以拍摄黄某家中情况。黄某诉至法院,要求潘某拆除可视门铃并赔偿精神损失2000元。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个人隐私及信息安全受法律保护。潘某家门口过道系黄某出入家门必经之地,潘某安装在门上的可视门铃可以拍摄记录黄某及其家人出行情况,且在黄某家厨房窗户开启时可以拍摄黄某家中情况。虽然潘某安装可视门铃的初衷系出于保护自身安全,并无意窥探他人隐私,但是可视门铃所具有的录像和存储功能,已对黄某的隐私及其个人信息保护构成现实妨碍,故黄某主张拆除可视门铃,于法有据,对于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主张,黄某并未充分举证,对该诉请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潘某拆除其入户门上的可视门铃。(全文共46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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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21 05: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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