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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周口日报
设置“负面清单” 让网约车健康发展
——访省人大代表、中原众恒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文涛
□记者 刘昂
河南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于1月14日在郑州开幕。作为省人大代表,中原众恒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文涛结合工作和走访调研,准备向大会提交《关于加强网约车聚合模式监管,防范聚合平台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建议》。
王文涛说,网约车聚合模式是近年来新兴的一种网约车经营模式,即各种打车软件和平台作为第三方的服务商进入某个APP,组建网约车聚合平台。聚合平台能够有效实现乘客资源、约车信息的共享,扩大消费者的选择范围,优化派车设置,便利消费者。但鉴于目前聚合平台服务关系的复杂性,已经暴露出司乘投诉维权难、行业合规推进难、交通执法监管难等问题。原因在于部分聚合平台涉嫌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假借聚合之名,行网约车经营之实,并逃脱承运人主体之责。
为让所提建议更客观更合理,王文涛查阅了相关资料、走访了有关部门、联系了部分聚合平台。他在建议中写道,《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网约车经营服务给出了明确定义,即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从《暂行办法》规定来看,部分聚合平台以自身平台的名义为合作网约车平台招募驾驶员、直接开展乘客和驾驶员供需撮合匹配、通过奖励补贴手段主导发起驾驶员进行运输服务活动控制运力供给、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网约车张贴聚合平台品牌标识等,已明显超出“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的范畴,涉嫌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属于“假聚合”。
王文涛表示,聚合平台乱象丛生,不利于网约车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亟待有效治理。他建议,修订网约车监管政策,设置聚合平台“负面清单”,一旦聚合平台或其他企业具有超出“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范畴的行为,则涉嫌变相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应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聚合平台或其他企业处以相应罚款,促进网约车经营更规范、管理更有效。②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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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16 05: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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