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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上海法治报
搭乘自动扶梯时不慎摔倒
公共场所管理人应该负责吗?
□记者 陈友敏
通讯员 黄诗原
本报讯 在地铁站搭乘自动扶梯上行时,乘客不慎摔倒,导致其与同行人受伤,公共场所管理人需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吗?如何认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某日18时17分许,邹某在本市地铁某站准备搭乘自动扶梯出站。乘坐扶梯时,邹某双手持物站上自动扶梯台阶左侧后,左手搭放在扶手传送带上,乘梯上行过程中,其左手脱离传送带,回身与一名同乘老者说话,其间,邹某站立不稳摔倒并碰倒老者,二人从自动扶梯摔至地面。
事发后,地铁车站工作人员立即赶至事发地点查看情况,并紧急呼叫120救护车,关停涉案自动扶梯进行检查。
同日18时35分许,邹某报警并来到涉案自动扶梯处演示事发时的情况,电梯厂家当场对涉案自动扶梯检查,确认其运行正常。
当晚23时许,邹某前往医院就医,被诊断为头部外伤。事后,邹某以涉案自动扶梯养护不到位,存在扶手传送带与台阶不同步的故障,以及地铁方在事发后未能及时给予救援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上海地铁某运营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损失43000元。
上海地铁某运营有限公司不同意邹某的诉请,认为邹某搭乘扶梯未抓紧扶手,是由于自身原因而摔倒,并且该自动扶梯墙面贴有注意事项和提示语。上海地铁某运营有限公司作为涉案自动扶梯管理方,已经尽到提醒义务,并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前来救助,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案证据表明,事发前涉案自动扶梯运行正常,未出现任何故障。上海地铁某运营有限公司在涉案自动扶梯周围张贴了乘梯须知和相关提示语,提示乘客要紧握扶手注意乘梯安全,在事发后亦作了及时处置,已经在其职责范围内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
邹某作为一名具备一定社会经验的成年人,未按提示搭乘自动扶梯,未对自身乘梯安全尽到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风险。
法院遂判决,驳回邹某上述赔偿医疗费损失的请求。
法官说法>>>
工作中的自动扶梯是一种持续运转且具有一定风险的运输、运送设备。行人乘梯时,如果认识和预防不足,容易对自己或者他人造成损害。邹某乘梯摔伤案就是其中一起典型案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中,作为管理者的地铁方事前采取多种形式提示站内乘客注意乘梯安全,事后又进行了紧急救援和设备检查,经厂商检查电梯并无异常,故法院认定其已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无须承担侵权责任。而邹某忽视了乘梯提示和说明,乘梯时不仅未紧握扶手带,还转身交谈以致跌落摔伤,对损害发生负有全责。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每个人都是自身出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公共场所搭乘自动扶梯前,请注意阅看安全提示;乘梯过程中,要严守安全要求,时刻注意搭乘安全,谨防意外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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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13 10: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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