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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彩贵州网讯 7月7日,遵义市召开“立足矿产资源禀赋 发挥比较优势深入推进‘富矿精开’”专题新闻发布会。会上,遵义市自然资源局相关负责人针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后的政策变化进行了介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打通“探转采”堵点。1996年的《矿产资源法》规定,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但是在实践中,对于优先权如何界定和落实无明确的规定,企业的优先权难以直接获得保障。新《矿产资源法》实行探矿采矿“直通车”制度。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探矿权人在登记的勘查区域内,享有勘查有关矿产资源并依法取得采矿权的权利。这一规定表明,取得采矿权是探矿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内容之一。探矿权转采矿权,只需具备一个条件,即探矿权人探明了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
注重对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新《矿产资源法》围绕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作出多项制度安排。如1998年颁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探矿权有效期最长是三年,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二年。实践中,矿山企业普遍反映探矿权期限太短,导致企业不是在续期就是在续期的路上。新《矿产资源法》对探矿权期限作出优化调整。第二十四条明确:探矿权的期限为五年。探矿权期限届满,可以续期,续期最多不超过三次,每次续期为五年。
对矿业用地作出专门规定。原来,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采矿用地按照工业用地对待,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但是在实践中受供地方式单一以及批矿批地不衔接等因素的影响,“矿合法、地不合法”的问题大量存在。新《矿产资源法》在第三十四条首次对矿业用地作出专门规定。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多种方式供应矿业用地。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使用的土地,符合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可以使用临时用地。
遵义市自然资源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些政策的落地实施打通了原来矿业权出让中的一些难点堵点,对推进遵义市矿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矿产资源合理高效开发利用、深入推进“富矿精开”战略提供了法治保障。
主创:余从源
一审:余旭
二审:王信 姚腾
三审:唐全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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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5-07-07 17: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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