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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福州日报
多次催缴后仍拒绝缴纳水费
一村委会被判支付本金和违约金
本报记者(曾建兵通讯员王冠翔王澍筠)日前,某村村民委员会与市自来水公司签订消防用水的《供用水合同》,自来水公司依约履行供水义务,但该村民委员会未按约定缴纳水费,虽经多次催缴但仍然拒缴。
近日,市自来水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水费及违约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村民委员会支付自来水公司水费本金及违约金约1.5万元。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用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水费。逾期未缴纳,经供水单位通知后仍不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对欠缴金额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拖欠六十日不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有权采取限制用水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全文共47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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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23 08: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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