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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造成身体不适 消费者能否主张赔偿?

类别:社会 发布时间:2024-10-20 08:17:00 来源:杭州网

消费者在美容院接受美容服务,其间造成身体不适,因而花费了数万元的医疗费用,这笔钱是否可以要求美容院赔偿?近日,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法院查明,今年5月,小莎(化名)在公主岭市某美容院办理了会员卡,进行了“灌肠美容”“磨皮”等护理项目,并在3个月内接受了十余次灌肠和数次“磨皮”。

然而,随着护理次数的增加,小莎逐渐出现了食欲不振、不能正常排便、肛门红肿疼痛,以及面部皮肤角质层受损、红肿敏感等症状。在出现上述症状的初期,小莎并未联想到症状是由“灌肠磨皮”引起,遂四处就医。之后的3个月中,小莎因各项检查和中、西医治疗共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但疗效并不理想。在经历长时间的治疗无效后,小莎意识到是某美容院的美容项目对自己造成了损害,于是向公主岭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某美容院不承认损害结果是由其服务造成的,并认为就其症状而言,医疗费过于高昂,因此拒绝赔偿。

而小莎的代理人主张,医疗费全部都有正规医院的发票和病历,属于因损害产生的合理医疗费,某美容院应当赔偿;灌肠属于医疗行为,某美容院涉嫌非法行医罪,损害和医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应当倒置,应由某美容院举证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

办案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小莎面部出现红肿后又去其他医疗美容机构持续治疗,小莎申请对自己的损害后果与美容院服务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无法确认小莎面部红肿与某美容院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定,灌肠、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均属于医疗行为。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要求情节严重,造成被害人器官一般功能丧失及以上的损害后果,或者经过两次行政处罚后仍进行非法行医的,才构成情节严重。本案中灌肠美容情节轻微,不构成非法行医罪。此外,美容院虽未取得医疗机构资质,但并非是以治疗的名义提供灌肠服务,而是以保健的名义提供灌肠服务,因此其行为也不属于非法行医行为,仅属于一般的保健行为。

据此,法院认为美容院无需承担小莎所受损害的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小莎的诉讼请求。

主张服务致损需举证因果关系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消费者是办理了会员卡进行消费,存在消费记录,并且存留了完整的病历资料和损伤照片,证据比较充分。目前维权的难点在于如何举证自己受到的损害与美容院的服务之间有因果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但此处所称的医疗机构,是依法取得医疗机构资质的机构,非法行医的机构不属于医疗机构,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本案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应当由被侵权人证明因果关系。这也是目前实践中对非法行医行为造成损害因果关系认定的一般做法。

要证明因果关系,消费者应当联系美容院,共同去有资质的医院等机构申请鉴定,然而这在本案中存在困难。因为本案时间跨度较长,发生损害之后就医、调解等环节已经耗时3个多月,大部分损伤已经愈合;此外,较轻的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鉴定在实践中本身也是非常困难的。

如涉及诉讼,消费者可以联系医院,询问是否能够通过之前保留的病历、损伤照片等资料进行鉴定。虽然本案证明因果关系确有困难,但若纠纷无法解决,仍可起诉。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除了法律规定,还应当考虑双方的举证能力。作为普通消费者,在保存证据上所能做的最大努力,便是保留好消费凭证和医院的就诊记录,而本案中的消费者已经作了这种努力。要求患者有病不治、先去鉴定,对消费者是过高的要求;其次,虽然不能严谨地从逻辑上论证因果关系,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链,但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明程度并没有过高的要求,只需达到高度可能性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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