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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中央行政机构设置中,执掌全国刑罚政令之刑部、主掌监察、弹劾及建议之都察院和执掌案件复核之大理寺,并称“三法司”。清制,凡死刑案件的审理,均由大理寺卿、左都御史、刑部尚书会同复核,并就案件处理的统一意见上呈皇帝,以供圣裁。
可在《清史稿·职官志》的记载中,刑部和都察院的最高行政长官之刑部尚书和左都御史均为从一品品秩,类比于现今的行政级别,基本等同于省部级正职兼领国务委员的国家级副职级别。而同属“三法司”之大理寺最高行政长官——大理寺卿的品秩却仅为正三品,行政级别较之省部级副职更低。
那么,同属“三法司”,每遇重大案件案例,权力几乎等同于刑部尚书、左都御史的大理寺卿,为何行政级别相差那么大?
1、权限范围不同导致的行政级别差距
根据《光绪会典》的记载,清代刑部执掌“天下刑罚之政令,凡律例轻重之适,听断出入之孚,决宥缓速之宜,赃罚追贷之数”。也就是说,较之明代仅仅执掌案件审理的刑部职能而言,清代刑部的权限范围更广,除了承担案件审理职责,还有着案件复审和刑罚执行的权限。不管是“三司会审”;还是每年八月审理各省上呈案件的“秋审”;每年霜降以后的京中案件审理之“朝审”;均以刑部为主导地位或者单独审理、执行。
都察院作为清代法纪检察机关,除了拥有“凡重辟,会刑部、大理寺定谳”的职权外,其主要职权体现在“察覈官常,参维纲纪”,虽然基本相当于现今的最高检察院,但另行拥有较大部分中纪委的职能。
而大理寺较之清代之前的前朝历代,职权有了较大程度地降低,仅肩负刑部拟判死刑的案件复核事宜。
也就是说,清代大理寺虽然为现今最高法院的前身,但其职权范围较之最高法院远远不如。即使大理寺等同于最高法院,也仅仅是低配到略低于省部级副职的单一官职。而刑部尚书和左都御史,因为职权范围的更加广泛,而基本相当于省部级正职兼领国务委员的国家级副职级别。
2、行政级别低,权力却不低的大理寺卿
《清史稿·职官志》对于大理寺卿的职权有着明确记载:
卿掌平反重辟,以贰邦刑。与刑部、都察院称三法司。凡审录,刑部定疑谳,都察院纠覈。狱成,归寺平决。不协,许两议,上奏取裁。并参与朝廷大政事。
也就是说,大理寺卿虽然仅仅执掌死刑案件审理的复核,但其作为案件审理过程的最后一道审核关卡,拥有着返回重审或者直接推翻刑部审理结果的巨大权力;即使,刑部坚持案件审理判决,大理寺卿也可另行出具案件审理意见,一并上呈皇帝裁决。除此之外,除上述“秋审”、“朝审”中,大理寺卿拥有“会同审理”的权力外,还可参议朝廷政事。
也就是说,这个仅为正三品的大理寺卿,作为“三法司”之一,虽然职权范围最小、行政级别最低,但因其拥有最终定案并可以单独上呈案件裁决意见的特殊权限,让其反倒成为了死刑案件审理中权限最大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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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5-21 13: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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