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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近日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安徽淮南一家幼儿园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供应学生餐食被处罚。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当事人系个人,身体患有疾病、生活确有困难且积极为社会作贡献,符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规定。
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合共罚没7万余元的决定。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5月23日上午,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潘集区田集街道刘龙社区内的“博艺幼儿园”现场开展检查。当事人园区一层共有10间房间,其中有7间教室,1间保健室,1间食堂操作间,1间办公室,门头牌“博艺幼儿园”,共有教师7名,保育员7名,食堂操作人员2人,面积共3500平方米,现场检查时共3个班级学生正在就餐,现场当事人向园内学生提供了两菜一汤一米饭,分别是红烧肉烧土豆、清炒绿豆芽、紫菜蛋汤和米饭。现场当事人提供不出《食品经营许可证》。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但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此次违法行为属初犯,且当事人系个人,身体患有疾病、生活确有困难且积极为社会做贡献,取得一定的荣誉和被社会认可,负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符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规定。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37926.1元。2、没收违法所得37926.1元。以上罚没款合计:75852.2元。
除了食品安全法,澎湃新闻注意到,教育部等部门颁布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也规定: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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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20 11: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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