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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周到上海网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包括非法使用、公开披露等形式,检察机关区分不同情形准确评判犯罪数额,实现对知识产权犯罪的精准打击。为兼顾办案效果和保护民营经济发展,检察机关能动开展居间调解工作,促进权利人公司获得合理赔偿,帮助认罪悔罪的被告单位规范经营,助力“六稳六保”。
甲公司主要从事一次性卫生用品生产设备生产线的研发、制造和销售。龚平(另案处理)原系瑞某公司机械设计部经理,于2013年6月离职后加入同样从事卫生用品生产设备经营的被告单位乙公司担任技术指导。后龚平将其从甲公司获取的若干技术秘密非法披露给乙公司经营人被告人刘畅,并交由被告人王坚、李丽等6人(均从甲公司离职加入乙公司)使用。
刘畅明知上述技术信息系甲公司商业秘密,仍指使王坚等人将其中部分技术秘密用于并销售给江苏、杭州等地客户,还指使李丽等人将另外部分技术秘密以乙公司名义申请专利并公开披露。
经审计,乙公司销售侵犯商业秘密的设备,造成甲公司损失数额达人民币122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经评估,乙公司申请并公开的商业秘密商业价值合计2019万余元。
2021年12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乙公司、刘畅等7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2022年3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乙公司罚金1000万元,7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800万元至30万元不等,适用缓刑。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表示,因涉及披露、使用多重侵权行为,本案在认定损失方面存在相当难度。检察机关通过审查商业秘密所属部件的功能、对生产线的整体贡献率,以及委托具有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经验的机构科学评估等,精准计算出本案权利人公司销售利润减损和商业秘密价值。
办案中,检察机关先后走访涉案双方公司,调查规模和经营状况,在被告公司有赔偿意向、权利人有和解意愿的前提下,能动开展居间调解工作。
在提起公诉前,特聘商业秘密领域法学专家作为调解员,审查和解协议,见证签署过程,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并约定技术返还。(人物皆为化名)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佟继萍 施坚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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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2-12-17 13: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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