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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岳阳日报
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首例 涉依托咪酯贩毒案
本报讯(记者 陈丽虹 通讯员 李 英)3月19日,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贩卖含依托咪酯电子烟弹的毒品案件获依法判决。这是自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控以来,该院办理的首例涉依托咪酯贩毒案件。
案情显示,2023年10月29日,吸毒人员周某找到被告人袁某,欲购买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烟弹”。接下来,袁某联系了陈某,陈某联系了上线。当日,袁某、陈某2人从上线处购买16个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以500元/个的价格贩卖给周某。周某支付毒资8000元,并分给两被告人4个电子烟弹作为报酬。
庭审当天,临湘市检法“两长”同庭履职,并邀请了临湘市第二中学、第三中学和第五中学的150余名师生现场旁听,给未成年人上了一节特殊的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必修课”。
在证据面前,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陈某、袁某当庭认罪认罚,悔过悔罪。
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陈某、袁某明知是毒品仍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2人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被告人陈某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袁某均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综合该案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2人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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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22 06: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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