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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长沙海关网站获悉,邵阳海关发布关于湖南迅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邵阳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湖南迅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旺东
海关注册编码:430596653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MA4M76279N
注册地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进站路与2号公路交汇处西南角
2019年12月20日,湖南迅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迅源公司”)向长沙海关申请设立了邵阳迅源公用型保税仓库(下称“迅源保税仓”)和邵阳迅源出口配送型出口监管仓库(下称“迅源出口监管仓”)。
2022年8月12日,应彩虹集团(邵阳)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下称“彩虹公司”)及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要求,迅源公司未向海关报告,将迅源保税仓和迅源出口监管仓免费开放给彩虹公司临时存放该公司用于国内销售的盖板玻璃。其中迅源保税仓存放盖板玻璃972箱,价值2,285,600元;迅源出口监管仓存放盖板玻璃932箱,价值1,725,500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核查工作记录、核查检查记录、暂存货物统计表、查问笔录、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3号令)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0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邵阳海关
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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