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正处于一个信息大暴发的时代,每天都能产生数以百万计的新闻资讯!
虽然有大数据推荐,但面对海量数据,通过我们的调研发现,在一个小时的时间里,您通常无法真正有效地获取您感兴趣的资讯!
头条新闻资讯订阅,旨在帮助您收集感兴趣的资讯内容,并且在第一时间通知到您。可以有效节约您获取资讯的时间,避免错过一些关键信息。
本文转自:三明日报
●廖长春 杨香梅
案情:2017年10月,杨某(女)与被告江某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22年5月24日登记结婚,2022年11月6日生育一女孩江某甲。期间,杨某与江某因婆媳问题多次发生冲突,导致矛盾不断激化。2023年2月,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江某离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江某同意离婚,但因家人和邻居说女儿江某甲不像自己,要求亲子鉴定。杨某认为,江某的说法是无中生有,坚决不同意亲子鉴定。
审理:本案经泰宁县法院审理认为,江某与杨某关于亲子鉴定的意愿不一致,江某未提交否认亲子关系的初步证据,仅凭主观猜测进而推断孩子与其不具有亲子关系,故对江某亲子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并依法作出判决准予杨某与江某离婚,婚生女江某甲由杨某直接抚养,江某支付抚养费。
评析:在诉讼中处理亲子关系问题应当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亲子鉴定的启动应当慎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当事人对亲子关系有异议,向法院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应当要有正当理由,即向法院提交包括但不限于女方在受孕时与男方处于分居状态或男方自身存在生育缺陷等初步证据,否则仅凭主观猜测或怀疑申请亲子鉴定的,法院将不予准许,但另一方当事人同意鉴定的除外。如果一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否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初步证据,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推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以上内容为资讯信息快照,由td.fyun.cc爬虫进行采集并收录,本站未对信息做任何修改,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快照生成时间:2023-04-25 05:45:08
本站信息快照查询为非营利公共服务,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信息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