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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钱胤泽
案情
李某系某地产公司工程资料员。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连续旷工超过3日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2022年5月,公司通知李某因项目售罄,工程资料员岗位无工作内容,安排李某参加待岗培训。李某于指定日期参加培训,公司未安排培训内容,并向李某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被拒绝,后公司要求李某继续参加待岗培训学习规章制度。李某告知公司,因不合理安排,其不会再参加培训。公司于一周后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以李某连续旷工超过3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将某地产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分歧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未参加待岗培训能否认定为旷工?第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安排劳动者参加待岗培训,属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范畴。李某不参加待岗培训构成旷工。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待岗期间无实际工作任务,未参加待岗培训并未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不应认定为旷工。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旷工一般发生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劳动者旷工的行为,侵害了企业的管理秩序和生产秩序。本案中,从管理秩序看,李某在待岗期间对某地产公司不合理安排提出质疑后未参加培训,具有合理性。从生产秩序看,李某在待岗期间并未从事具体生产活动,其未按照要求参加待岗培训,并未对企业的生产秩序造成侵害。故未参加待岗培训不能归咎于李某,不应认定为旷工。
用人单位制定待岗培训制度,安排因生产经营调整等原因暂时不能定岗的员工参加待岗培训,只要制度制订程序合法、内容合理,则属于企业管理自主权的范畴。劳动者待岗期间与单位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具有相对松散性,这种相对松散性非因劳动者单方面原因造成。即便劳动者未参加待岗培训,后果也较正常生产经营中的旷工轻微。不应直接参照规章制度中关于旷工的规定。此外,企业在通知劳动者参加待岗培训时,也应就培训期限、岗位安排等与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为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提供合理稳定的预期。
此案中,法院认定某地产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违法,判决公司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据《江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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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12 05: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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