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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网-江苏频道
人民网南京12月15日电 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6件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涉及江苏2例,分别为无锡的李某、王某华、焦某东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重大责任事故案;以及盐城的江苏天某安全技术公司、柏某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无锡案例:准确认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该案件中,被告人李某2014年9月成立江苏无锡某运输公司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王某华与焦某东系运输公司驾驶员。李某违反法律法规关于严禁超载的规定,在招聘驾驶员时明确告知对方称公司需要招聘能够“重载”(即严重超载)的驾驶员,驾驶员表示能够驾驶超载车辆才同意入职。在公司购买不含轮胎的货车后,对公司货运车辆进行非法改装以提高承载力。
2019年10月10日,焦某东驾驶苏BX806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BZ030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核载质量32吨)装载7轧共重157.985吨的钢卷先离开码头,王某华随后驾驶苏BQ719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BG976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核载质量29吨)装载6轧共重160.855吨的钢卷离开码头。
当日18时许,焦某东、王某华驾车先后行驶通过312国道某路段上跨桥左侧车道时桥面发生侧翻,将桥下道路阻断。事故造成行驶在侧翻桥面路段上的车辆随桥面滑落,在桥面路段下方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被砸压,导致3人死亡、9辆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发后,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王某华、焦某东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对其他被告人依法判处相应刑罚。一审宣判后,李某、王某华、焦某东提出上诉,后李某、王某华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李某、王某华撤回上诉,对焦某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盐城案例:依法惩治安全评价中介组织犯罪
该案中,江苏响水某化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擅自改变工艺析出废水中的硝化废料,并对析出的硝化废料刻意隐瞒,大量、长期堆放于不具有安全贮存条件的煤棚、旧固废库等场所内。
然而,江苏天某安全技术公司在接受该化工公司委托开展安全评价服务过程中,仅安排安全评价师柏某一人到公司现场调研,即编制安全评价报告。柏某未对该化工公司提供的硝化工艺流程进行跟踪核查,故意编制虚假报告,项目组其他成员均未实际履行现场调研等职责即在安全评价报告上签名,先后为该化工公司出具4份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虚假安全评价报告,共计收取费用17万元。
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贮存在该化工公司旧固废库内的大量硝化废料因积热自燃发生爆炸,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35.07万元。
阜宁县人民法院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江苏天某安全技术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柏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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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2-12-15 22: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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