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正处于一个信息大暴发的时代,每天都能产生数以百万计的新闻资讯!
虽然有大数据推荐,但面对海量数据,通过我们的调研发现,在一个小时的时间里,您通常无法真正有效地获取您感兴趣的资讯!
头条新闻资讯订阅,旨在帮助您收集感兴趣的资讯内容,并且在第一时间通知到您。可以有效节约您获取资讯的时间,避免错过一些关键信息。
来源:极目新闻缪某与曹某是一对夫妻。2021年1月,两人签订《车辆租借协议》,约定曹某将其名下一辆汽车租借给缪某。2021年11月,缪某将车辆租借给案外人有偿使用。
当月28日凌晨,与案外人认识的李某(14周岁),在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私自将车辆开出,在倒车时撞到他人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并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
后经无锡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父亲李某甲作为其监护人,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事发当天,李某甲通过江苏某评估公司对事故车辆损坏情况进行评估,公司认定被撞车辆维修损失约70000元。后因赔偿金额难达成一致,缪某将李某、李某甲诉至江阴法院。
法院认为,缪某与事故发生时案涉车辆所有权人曹某为夫妻关系,曹某亦同意由缪某主张权利,故法院认定,缪某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
法院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明知自身未取得驾驶证,私自驾驶案涉车辆外出,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缪某主张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李某仅14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甲作为其监护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监护职责,且亦无证据证明李某有财产,故对车损70000元,李某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李某甲赔偿缪某车辆损失70000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张建波
(来源:扬子晚报/紫牛新闻)
以上内容为资讯信息快照,由td.fyun.cc爬虫进行采集并收录,本站未对信息做任何修改,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快照生成时间:2023-09-06 12:45:03
本站信息快照查询为非营利公共服务,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信息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