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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新民晚报
与邵女士共同生活了10余年的“丈夫”余先生去世了,余父找上门来称:“我儿子去世了,他留下的遗产理应由我和孙子来继承,凭什么让你一个外人来霸占!”并要求邵女士交出其保管的余先生的存折。
邵女士的前夫早逝。2013年,邵女士认识了离异的余先生,两人情投意合,决定在一起。余先生的母亲已去世,余先生与儿子小余及父亲余老先生住在余老先生的房屋。余先生与邵女士一直住在邵女士名下房屋,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十余年间,邵女士与余先生始终未办结婚手续,周边邻居看两人出双入对,相处融洽,关系亲密,也都认为他们是夫妻。
2023年4月25日凌晨,余先生突发疾病过世。邵女士保存持有余先生遗留的存款共计150余万元的银行卡5张。邵女士认为,自己这么多年无微不至照顾余先生,而小余从未陪护、看望,余先生的遗产自己应该有继承权。
余老先生坚持要求要回全部遗产,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不久,邵女士收到法院传票,原来余老先生和小余将邵女士起诉到法庭,请求法院将余先生的5张银行卡予以查封冻结。
邵女士在女儿陪同下找到我们咨询。据邵女士陈述,邵女士和余先生共同生活以来,余先生因有严重的高血压,数次住院治疗。其间,邵女士尽心尽力陪护,住院单、手术同意书签字人和联系人均为邵女士,载明与患者关系也为配偶。我们在全面了解案情后认为,邵女士对余先生的遗产有权继承。邵女士与余先生虽未登记结婚,不是夫妻关系,邵女士的确不是余先生的继承人。
但是,民法典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本案中,邵女士与余先生共同生活期间,邵女士对余先生既有生活上的照顾,又有精神上的陪伴,在余先生病重时更是不离不弃,可以认定邵女士对余先生扶养较多,应该按照民法典的上述规定,继承余先生的遗产。
后邵女士聘请我们推荐的律师为其代理人依法应诉。首先,律师搜集整理了余先生多次住院的病历等资料,证明邵女士在余先生患病期间,对其尽力照顾的事实;其次,是请邻居出庭作证,证明邵女士与余先生平时关系是非常融洽的。对以上证据,法院均予以采纳。法院经审理认为,扶养不仅包含给付财物,还表现为劳务扶助、生活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陪伴。本案邵女士和余先生已共同生活十余年,直至余先生去世,一直由邵女士照顾余先生的日常起居。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邵女士可适当多分遗产。法院最后判决,余先生的遗产中,由邵女士继承60万余元,其余遗产由余老先生和小余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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