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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户张某将电动车电池带进出租屋宿舍内充电,未料电池爆炸引发火灾。房东周先生将张某及其老板朱某告上了武汉市洪山区法院索赔。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朱某赔偿周先生13万余元。
2021年5月,朱某租下了周先生的房子,用作员工宿舍,双方签订了一年的合同,约定了租金、违约条例等事项。后来,朱某将房子给张某等人居住,张某为其送货。为了方便送货,朱某出钱让张某等人购买了电瓶车,并让张某将电动车更换为大容量电池。2022年2月某天晚上,张某把电池拿到厨房内充电,当晚11时许,电池突然爆炸,引发火情。后来,赶来的消防人员将火势扑灭了。随后,公安机关对张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引起火灾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张某行政拘留十日。
后来,该起火灾的事故调查书出来,认定起火原因是电动车电池发生电气故障,直接财产损失达8000元。
事故发生后,周先生多次与朱某、张某协商赔偿一事,始终无果。2022年3月,周先生一纸诉状将朱某、张某一同告上武汉市洪山区法院,索赔自己的房子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房租收入损失、鉴定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周先生和朱某签订了合同,双方建立了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合同履行过程中,朱某将房子给张某等人居住,未按照约定使用涉案房屋,造成房屋内设施设备产生损毁,应承担赔偿责任。朱某向周先生赔偿后,可另行向张某主张权利。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朱某赔偿周先生13万余元。
此后,朱某又将张某等人告上法庭追偿。法院认为,朱某作为张某的老板,日常未尽到安全管理、注意提醒的义务,对损害结果应承担6成赔偿责任。张某对案涉火灾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并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应对损害结果承担4成的赔偿责任。最终,张某需支付6万余元钱款给朱某。近日,此案判决生效。
承办法官介绍,近年来,电瓶车电池爆炸事件频频发生,换装非原装电瓶车电池、将电池带入室内充电是十分危险的行为。老板租赁房屋给员工居住,日常应当尽到安全管理、注意提醒的义务,对于携带电瓶车电池入户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否则对损害结果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相关条例管理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最高可处以10000元罚款。过失引起火灾的,可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住户将电瓶车电池带入室内,一旦电池爆炸引发火灾,不仅要面临房屋烧毁的巨额损失,还可能面临被行政拘留。
(通讯员供图)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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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07 14: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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