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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上海法治报
《民法典》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包括“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我的朋友冯某再婚时,自己有一个16岁的儿子,再婚妻子有一个10岁的女儿。
请问律师,这个女儿是否算“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她对张某的财产是否
有继承权?——马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所谓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即在日常的共同生活中,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了实际抚养关系,也就是说,有照顾、帮助、依赖的客观事实,并相互视为家庭中不可缺少的一分子。
一般来说,再婚时一方子女尚未成年,再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抚养至成年的,即为“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如果冯某和再婚妻子共同抚养这个继女至其成年,她就属于“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依法对张某的财产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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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25 05: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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