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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江淮晨报
本报讯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但仍有人贪图小利,非法猎捕。4月22日,记者从黄山市歙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案,被告人汪某因犯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汪某使用禁用工具钢丝套,在歙县森村乡“梅木坑”“下龙坑”山场等地猎捕黄麂6只,向章某出售3只、赠送2只,得款1250元,另自食1只。黄麂属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该6只黄麂价值人民币18000元。汪某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环境,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到案后,其主动赔偿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1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惩处,故作出以上判决。
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王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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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23 06: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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