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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西海都市报
本报讯(西海全媒体记者 雷欣钰)“我是万科的住户,去年到现在一直没入住,而且在物业办了空置手续。但现在接到物业通知,要求全额补缴去年的暖气费,今年暖气费也得全额缴。我想问一下,新房不管入不入住都得全额缴暖气费合理吗?”近日,西宁市民任女士在西海都市报App《记者帮》栏目留言反映。
任女士介绍,她购买的房子在城中区万科·云瑾D区,去年7月交房,一直没有入住。交房后通过微信与物业联系办理了房屋空置手续,但是近日接到物业通知,要求全额补缴去年的暖气费,今年的暖气费也要全额缴纳。
“在业主群内,大概有20户未入住的业主被催促缴纳全额暖气费。除了要求缴暖气费,也在催缴物业费,未入住的房子物业费是否有减免也没有通知我们。”任女士说。
无独有偶,柴达木路夏都名邸住户刘先生,也在西海都市报App《记者帮》栏目留言反映:“夏都名邸属于小区集中供热,因为平时在玉树上班,基本上不回西宁居住,每年都会提前办理停暖协议,今年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停暖协议时被告知还需要左邻右舍同意的协议,否则物业不给停暖,不知道这项规定是否合理。”
接到居民的反映后,记者联系相关部门询问以上两种情况是否需要缴纳全额暖气费、物业费。经核实,关于供热费用,《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六十二条、《青海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划设计为集中供热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并缴纳采暖费总额50%的费用。可能危害其他热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用热。
可能危害其他热用户用热或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集中供热区域内非分户供热用户关停用热的;二是新建建筑供热设施在保修期内关停用热的;三是停止用热后影响生活用水、消防用水、供热和排水系统正常使用的。
关于物业费,根据《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物业交付后,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的,应缴纳物业服务费总额70%的费用。未实际入住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房屋未装饰装修且水电等计量单度数未发生变化,同时未堆放物品。二是房屋装饰装修后,业主确定连续6个月以上(包括6个月)不入住使用且计量单度数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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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25 05: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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