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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汉中日报
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汉中某物业公司将业主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并支付滞纳金。
2011年1月,汉中某物业公司和陕西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由物业公司对李某居住的XX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21年6月,物业公司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期限为3年。业主李某以交付的房屋使用的是工程用电、电压不稳导致电视机烧坏为由,自2015年5月1日起不再交纳物业费,累计拖欠各项费用合计12682元。物业公司期间多次催收未果,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汉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汉中某物业公司和陕西某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体现,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物业公司及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现汉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0.8元每平方米收取李某物业服务费,与市城市管理局备案费用一致,且未超《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以上费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李某作为被服务对象,应当履行向汉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对于李某抗辩的因电压不稳造成电视损坏的抗辩意见,未提交相关证据佐证,故不予支持。综合考虑本案矛盾缘由,对汉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张的滞纳金不予支持。遂依据《民法典》第937条、第939条、第9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之规定,判决李某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卫生费、电梯费、公摊水电费合计12682元;驳回物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按照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业主不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属违法行为。一旦业主因与物业公司产生纠纷或对物业服务不满意,便拒绝交纳物业费,可能会造成物业服务标准降低,导致全体业主利益受损。因此,业主不交纳物业费并不是解决物业服务中相关问题的有效方式。而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对于物业服务过程中业主反映的相关问题,亦应及时与业主沟通、处理,提高服务质量,与业主建立互信互助、共建共担的良好关系。
(王佳瑶 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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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19 10: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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