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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栾海明
双方离婚时,一方为了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往往自愿放弃让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而在离婚后又反悔,以孩子的名义主张抚养费,这种情形能否得到支持?近日,平邑县人民法院便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赵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子女小可(化名)。2023年5月,赵某、王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女孩小可由赵某抚养,赵某不要求王某支付子女抚养费。小可之后便一直跟随赵某生活。双方离婚半年后,2023年12月,赵某却又以小可的名义向平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王某自2023年5月起,支付小可抚养费每月1500元,直至小可年满18周岁止。王某则称,抚养费是离婚时赵某自愿放弃的,不再支付抚养费。
赵某、王某在离婚调解书中约定婚生女孩小可由赵某抚养,赵某不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赵某作为小可的法定代理人,以小可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子女抚养费,并提供小可幼儿园保教费、餐费、购买生活用品支付记录以证实小可因就学、成长发育等均需要较大支出。法院审理认为,小可现已六周岁,在赵某、王某离婚前小可已经在读幼儿园,赵某在离婚时知情并同意放弃抚养费,故幼儿园保教费不属于子女实际需要新增加的情形;对于餐费、生活用品支出费用,民事调解书关于子女抚养费约定距今仅半年时间,生活水平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综上,法院对于小可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介绍,离婚时,父母对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应持认真、严肃态度,双方应当依约履行。离婚时自愿放弃抚养费,离婚后又以子女名义主张抚养费的,应当提供证据证实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必要时”之情形,比如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发生重大变故、经济状况严重下降,子女因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大幅增加等,否则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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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20 15: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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