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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记者 赵文君)记者31日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近日修订出台,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秩序方面,办法为预防和制止假冒国企央企等违法行为,严厉禁止“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故意申报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近似的企业名称”。办法规定对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等字词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审核。
为强化企业名称使用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使用名称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以模仿、混淆等方式侵犯他人在先合法权益,细化完善登记机关纠正企业名称的程序。
在优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方面,办法细化完善企业名称组成要素规范要求,明晰规范不含行政区划名称、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企业名称相关要求,更好服务和引导企业名称申报。强化信息化支撑服务,规定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对申请人提交的名称进行自动比对,依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等作出禁限用说明或者风险提示。
办法还健全名称争议行政裁决机制,增设企业名称争议裁决专章,细化企业名称争议具体规则和程序规范,完善企业名称合法权益救济措施。办法明确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名称争议进行审查时,应当依法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同时,坚持高效便民的原则,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案情简单的企业名称争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适用简易裁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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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31 23: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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