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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天水日报 本报讯【新天水·天水日报记者裴婷婷】食品安全关乎民生,容不得丁点马虎,枉顾他人生命健康,销售有毒、有害产品,势必要承担刑事责任。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就审理了三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三案中被告人为牟取利益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品,最终因此获刑。
2011年7月至2022年3月,潘某在秦州区经营某商行时,从某购物网站和陌生推销员处购进口服保健品进行销售,非法获利2000余元,后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从该商行查获“某某神”等保健品13类81盒共816粒。2020年8月至2022年3月,孙某在秦州区经营成人用品店时,购进口服保健品并进行销售,非法获利3000余元,后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孙某处查获保健品20类210盒共1790粒。2019年7月至2022年3月,周某在秦州区经营商店时,从陌生推销员处购进口服保健品进行销售,非法获利10000元,后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保健品11类97盒共956粒。经检测,上述被查获的各品类成人保健品中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三案中被告人在其经营的店铺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各类口服保健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终,三案被告人均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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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18 08: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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